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按照教育厅的要求,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拟定我院关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办法。
一、国家奖学金
(一)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二)申请条件
1、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秀;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2、具体申请条件
符合基本条件的国家奖学金申请者必须满足如下要求:
(1)学习年限。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
(2)学习成绩。申请人学习成绩优异量化标准如下:
1)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10%(含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2) 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均位于前30%(含30%)的,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3)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不能申报:
1)留降级学生。
2)违反校纪被处分者。
3)虽未受行政处分,但有其他违纪行为经举报调查核实属实者。
4)有酗酒、通宵上网、赌博、请客送礼等不良行为者。
5)无故拖欠学费者。
(三)评审程序
1、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学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国家奖学金的名额和预算开展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3、各院系成立本院系国家奖学金评选领导小组,成员由院系主管学生工作党总支书记、学院领导、学生工作部人员、系部负责人、辅导员等组成;
4、各系根据本办法和该系的实际情况制定评选细则,细则中须包含国家奖学金的名额、评选办法、参评资格、申请、初选、推荐等内容,评选办法要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告;
5、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及院系评选细则,向院系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6、各系对申请学生进行初评,初评结果在院系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工作部;
7、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对各系上报名单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材料上报上级部门。
(四)评选办法
1、评选采用计分制,根据每人得分分值总和进行排序,依照排序名次和分配名额,且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最后人员。
2、计分分值需两个(及以上)项目有得分方才有效。
3、各得分项目需提供各级证明材料方算有效。
4、计分方法:见《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计算方法》。
(五)发放管理
1、每年11月30日前根据资金到位情况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2、各系部要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切实将指标落实到学生,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3、学生获国家奖学金后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在评审中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国家奖学金获奖资格,并按《学生手册》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奖励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二)申请条件
1、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2、具体申请条件
符合基本条件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者必须满足如下要求:
(1)学习年限。参照国家奖学金“学习年限”规定执行。
(2)家庭经济困难。申请人在参评学年度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学习成绩。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原则上应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的,必须在参评学年度获得1次及以上校级表彰奖励。校级表彰奖励是指以学校党委或行政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不包括学校任一内设机构,如团委、学生处等。
(三)评审程序
1、院系成立院系国家奖学金评选领导小组,成员由院系主管学生工作党总支书记、学院领导、学生工作部人员、系部负责人、辅导员等组成;
2、各系根据本办法和该系的实际情况制定评选细则,细则中须包含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评选办法、参评资格、申请、初选、推荐等内容,评选办法要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告;
3、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及院系评选细则,向院系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4、院系对申请学生进行初评,初评结果在院系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工作部;
5、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对各系上报名单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材料上报上级部门。
(四)评选办法
依照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进行。
(五)评选要求
1、各院系要切实认真的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生活开支。
2、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必须坚持学生自愿申请、院系审核、公示等环节,确保评选工作的公平、公开、公正。
3、在申报国家励志奖学金时,严禁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追回己发放的奖学金和证书,并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4、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每年9-10月组织评选。
5、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六)发放管理
1、每年11月30日前根据资金到位情况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2、各系部要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切实将指标落实到学生,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家庭经济困难并且优秀的学生。
3、学生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后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在评审中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资格,并按《学生手册》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三、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根据我院评定对象分为大专国家助学金和中专国家助学金,中专国家助学金参照大专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执行。
(一)奖励标准
大专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分为三个等级:一等资助标准为每名学生每年4000元,二等资助标准为每名学生每年3000元,三等资助标准为每名学生每年2000元。
中专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名学生每年1500元。
(二)申请条件
1、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2、具体申请条件
符合基本条件的申请者必须满足如下要求:
(1)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2)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且表现良好。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做不予认定或降低贫困等级等处理:
1)经核实,贫困证明材料虚假的;
2)经核实,家庭经济状况确有好转的;
3)有与其家庭经济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的,如购买高档通讯工具、高档时装、高等化妆品、电脑等;
4)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5)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6)经常抽烟、酗酒的;
7)不服从学校安排,影响学校声誉的;
8)旷课较多、成绩较差、有违纪行为的。
(三)评审程序
1、学院成立评审工作领导小组。
2、学生按学校的规定根据自己实际情况提出申请和提供相关证明。
(1)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的国家助学金申请书。
(2)填写《高校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该表须地方相关民政部门认定盖章。
3、班级评定
(1)组建班级评议小组
由全班同学一起投票选出本班级的贫困生评定评议小组。建议评议小组成员人数约占全班总人数的15%,尽量选举非贫困学生作为评议小组成员。
(2)评议人员评定
由班主任、班委、评议小组一起组成评议组,对学生的贫困情况和贫困程度进行评议,定出贫困等级,并填写《班级助学金申请优先级统计表》,并最终确定助学金名单。评议结果应在班级内部公布。如无异议,班级助学金名单报至所在系部。
4、系部审核并公示
各系部负责审核并填写《年度国家助学金初审名单汇总表》。审核无误后应把汇总名单在公示栏公示5个工作日,留下系部联系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做好监督,对有异议的进行再次审核。并在规定期限内上交至学生工作部。
5、学生工作部审核
学生工作部负责整个评选过程的监督工作,汇总各系部的助学金初审名单并进一步复审。
6、学院审核并公示
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学生工作部上交的助学金复审名单,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后,报上级部门审批。
7、填写相关表格
审核通过的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填写相关表格。并在规定时间内上交相关资料。若逾期未交或资料有误者,后果自行承担。
(五)发放管理
国家助学金实行按月发放,每学年共计发放10个月,由教育部下拨经费后,学校学工部协调财务处按月打入银行卡中。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且本办法由学工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