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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汽车职业技术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年09月26日 17时19分53秒 作者:胡从兵 来源: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访问次数:204次


四川汽车职业技术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管理办法

(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是学校关爱学生、帮助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一项重要工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是 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的前提和基础。为保证公开、公平、公正、合 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把国家和学校资助政策落到实处,真正实现 需要资助的学生得到资助,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四川省教育 厅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教函〔2019〕274号)、《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19〕47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   

第二章  认定范围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专科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难以支付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章  认定原则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须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班级民主评议和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学校审批的原则。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在严格遵循有关政策的同时规 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过程中,既要严格审查相关申请材料,更要注重学生在校期间的日常消费情况和平时生活表现,特别是对于恶意欠费和弄虚作假学生不予认定。

第四章  认定机构

第七条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为副组长,副校级领导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学生 资助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八条各二级学院成立由二级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担任组长,辅导(班主任)担任成员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二级学 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九条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任组长,学生干部、普通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合理配置,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且应实行本人回避制度。认定评议


小组成立以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范围内公示。

第五章 认定标准

第十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四川汽车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测评指标体系表》。

第十一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按照四川省教育、财政部门制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及学校所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进行认定。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将困难学生分为三种类型: 一般困难生、困难生、特殊困难生。

(1)一般困难学生

学生及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开支, 可视为一般困难。

(2)困难学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困难的参考条件:

1.来自老、 边、穷地区建档立卡的;

2.父母为城镇下岗职工且未再就业的;

3.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4.直系亲属长期患病,医疗费用支出大的;

5.单亲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6.家庭遭受较严重灾害无力支付学费的;

7.来自城乡低保家庭的;

8.被城乡特困救助供养的;

9.家庭存在其他较严重困难的。

(3)特殊困难学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特别困难的参考条件:

1.烈士子女;

2.父母因残障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学生残障等导致家庭经济 困难的;

3.无经济来源的孤儿或“事实孤儿”;

4.父母为城镇双下岗职工且未再就业的;

5.直系亲属患重症,需长期自费治疗的;

6.来自老、 少、 边、 穷地区少数民族贫困学生;

7.多个子女同时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子女;

8.受灾的贫困家庭子女;

9.优抚家庭子女;

10.存在其他特殊经济困难的。

(4)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得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

1.因休学未在学校学习生活的;

2.拥有或使用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3.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4.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5.抽烟、酗酒经屡教不改的;

6.未经学校批准私自在校外租房的;

7.经常出入高档餐厅、酒吧、网吧等娱乐场所消费的;

8.有违法行为,或经查证属实的严重违反校规校纪行为;

9.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或奢侈消费行为的。第十二条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内为“民政城乡低保学生”, 下同)、特困供养学生(民政特困救助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 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以及残疾人子女等特殊困难群体全部纳入困 难学生数据库。

第六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遵循工作制度,规范 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中心、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 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于每年九月下旬开始,十月初 结束。学生资助中心负责组织全校认定工作。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四川汽车职业技术学 院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测评指标体系表》,并负责收集《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四川汽车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测评 指标体系表》。

第十五条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四川汽车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测评指标体系表》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每学年组织认定评议,认真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进行评议过程中对于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临时性特殊困难的学生在当年度应给予适当考虑。

第十六条二级学院(部)认定工作组根据各班级评议小组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本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审查。

第十七条学生资助中心审查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中心提出书面材料。学生资助中心应在接到异议 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八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汇总各二级学院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十九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学校应按照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名单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并及时更新。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由学校学 生资助中心保留至学生毕业后三年。


第七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条学生资助中心每学年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若干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若发现弄虚作假等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二级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后续资助工作中及时作出调整。

第二十二条学生资助中心和各二级学院应对经确认后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的生活及学习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并采取相应的资助措施,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的学习和生活水平。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并适时修改。

 

 

 

 

                                                                                             四川汽车职业技术学院

2023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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